社科网首页|论坛|人文社区|客户端|官方微博|报刊投稿|邮箱 中国社会科学网

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学界焦点

 

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与完善

作者: 于智精 发布时间:2012-08-08 10:27:49 来源:网络传播
网络空间的个人隐私权主要是指“在未经本人同意或授权的情况下,他人不得在网上收集、取得、利用和传输本人个人资料与信息的权利”。在网络环境下,个人隐私权主要涉及个人数据、私人信息和个人领域三个方面。其中个人数据最重要,个人数据是“有关一个被识别或可识别的自然人(数据主体)的任何信息;可以识别的自然人是指一个可以被证明,即可以直接或间接地,特别是通过对其身体的、生理的、经济的、文化的或生活身份的一项或多项识别”。

  法律对一种权利的确认,则意味着对其他人行为的某种禁止。因此,法律在对隐私权进行保护的同时还会带来相应的权利冲突。

  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现状

  
我国《宪法》第38 条、第39 条和第40 条分别从公民的人格尊严、住宅、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等方面作出了规定。这些条文没有明确提出公民的隐私权,但却从不同角度保护了公民的人格尊严和私人空间、活动不受侵害,并且为其他部门法及司法解释保护公民个人隐私留下了广阔的空间。

  我国于2010 年7 月1 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2 条将隐私权明确规定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益。同时,第36 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的第2 条是我国法律首次明确提出隐私权,同时第一次明确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并把网络侵权单独列出,放置在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这一章中,凸显了网络侵权问题急需规范的迫切性。

  除此之外,还有《民法通则》、司法解释、《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等都有规定。但也存在不足。首先,《侵权责任法》第36 条的网络侵权中隐含着对网络空间隐私权的保护,但是对于隐私权的内容、对于网络空间隐私权的具体法律保护在该法中都没有体现;其次,有关隐私权的立法过于空泛,可操作性弱。因此,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根本无法为网络隐私权提供足够的保护;第三,我国的隐私权立法分散、简单、没

  有形成专门的保护体系。导致在实践中上述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力度不够,保护条件苛刻。

  我国隐私权保护的完善

  
立法完善。在立法的指导原则上,应该坚持信息的流动与对个人数据的保护并重。在电子商务中,信息的自由流动对信息的获取以及电子商务竞争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是电子商务赖以生存的基础。但是信息的不当收集会影响人们对于电子商务的态度和信心。因此,应该兼顾信息自由流动与个人信息保护。在立法模式上,我国可以参考欧盟的《个人数据保护指令》,结合我国实际,尽快制定《个人数据保护法》,对个人数据的范围、个人数据的利用、用户的权利、个人数据保护的义务主体、安全措施等问题作出明确的界定。制定其他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使对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体系化。同时,我们还可以在现行法律中增加网络相关条款。

  行业自律。行业自律对规范行业行为、保护公民合法权利能起到重要作用。中国互联网协会曾于2002 年4 月制定了《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这是中国第一个调整互联网参与者活动的内部公约,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具有约束作用。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类似于美国认证计划的自律模式的条件,但是可以成立网络自律组织专门对隐私保护政策的执行进行监督。

  自我保护。加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意识,应当做到防止个人隐私资料外泄:不要在网上将个人资料传给陌生人;不要轻易在网络上留下自己的电子邮箱,尤其是家庭住址等个人数据,确定与网站连线时资料不会外泄。另外,网络用户还应采取技术保密手段,通过对电子邮件加密来防止他人的窃取和修改。还可以利用防火墙软件监控用户电脑的运行情况,防止黑客侵入和个人数据泄露。最后,用户在浏览网站时还应了解网站中关于隐私权的保护规则,特别注意该网站对于收集到的个人数据将如何处理的规定。

  完善技术手段。网络用户应该积极地采取技术手段来维护自己的隐私权。应提倡网络经营者和网络使用者用隐私权选择平台、匿名技术、加密技术等技术手段保护个人隐私。同时,还可以学习借鉴国外的相关技术经验,建立起我国自己的网络隐私权保护技术。此外,用户应该使用法律手段和技术手段相结合的方法来保护自己的隐私权。法律手段可以有效弥补技术手段所存在的不足,这一作用是技术手段和行业自律都不能取代的。

  开展国际合作。由于网络是无国界的,对网络隐私的保护不能仅靠一国的努力。首先,我国的法律不仅要为我国用户提供隐私权保护,同时也要给外国用户以完善的隐私权保护。其次,我们同样需要其他国家的法律和机构保护我国用户的隐私权。因此,在隐私权领域必须加强国际合作。因为不同国家的隐私权保护政策、法律存在很大差异,面对国际间商务往来的日益频繁,这时需要国家和地区间在隐私权保护方面的协调,实现跨国界的数据流动。国际合作在隐私权保护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原载《网络传播》2012年第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