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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西明:大陆法系与海洋法系新闻法制的比较研究

作者: 发布时间:2011-01-10 09:41:42 来源:
  对新闻事业实行法治是现代化国家的一个重要特征。我国目前正着手进行这方面的工作:制定新闻法,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资本主义新闻法制逐步健全、不断调整,形成了一整套完备的法律规范和司法手段,批判地借鉴吸收这些做法,对我国的新闻立法工作无疑有现实意义。基于这种认识,本文试图第一次对西方资本主义的新闻法制进行系统的比较研究,进而提示其立法基础及其法律规范的种种特点。全文分四章,近二万七千字。

  运用比较法学的方法分析之后,本文认为:资本主义新闻法制的主要特点,基本包涵在两在法系——大陆法系和海洋法系国家的法律体系中。

  大陆法系即以法国、德国为母法国的欧洲大陆国家及仿效其法律建立法制的世界其他国家法律,具有制定成文法和法律法典化的传统。海洋法系以英、美为母法国而仿效之建立法制的英联邦国家及世界其他国家法律,具有判例法的传统。母法国在法纪系中具有代表性,加之篇幅有限,所以本文以法、德、英四个国家为主要研究对象,兼及其他国家。

  新闻法有广、狭义之分,前者指一个国家中一切适用于新闻事业和新闻活动的法律规范,后者指关于新闻事业的专门法律和法规。本文采用其广义的概念,并一概称之为“新闻法制”。

  新闻法制学是介于新闻学和法学之间的边缘学科,作为具体分析比较两大法系新闻法制的前提,本文首先对比较法学的特点及沿革状况、两大法系法律传统的演变及形成作了概要的论述。这些概括构成了本文前两章(“绪论”和“两大法系的法律观念及立法特点”)的主要内容。

  两大法系国家的新闻法制都是资本主义新闻自由的反映和确认,由于历史背景和法律传统的差异,它们各自形成许多不相一致的特点。从第三章开始,本文对两大法系新闻法制的总体特点进行了比较。这些特点包括:

  ——两种宪法。即海洋法系国家宪法中的新闻自由原则,主要体现在对政府干涉新闻事业的限制,而不对新闻界拥有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作出原则性的规定,因此可称为“权利法案”;大陆法系国家宪法,在确认公民(当然包括新闻工作者)享有言论、出版自由的同时,规定必须向有关的专门法律承担滥用这些自由的法律责任,这种自由与限制的平衡,可称为“权利与义务法案”。

  ——与宪法相联系,海洋法系国家对新闻自由的保障,存在于无形的法律观念中,属于直接保障;大陆法系国家的这种保障,则存在于有形的宪法及依据宪法制定的专门法的具体明细的法律条文中,属于间接保障。

  ——任何自由都有前提,超出法律允许的范围就要受到规范,两大法系国家也是如此,只是由于判例法传统和成文法传统的差别,对新闻事业的法律限制在海洋法系表现为司法限制,在大陆法系则是立法限制。

  对以上总的特点进行分析研究后,本文进入了对两大法系新闻法制具体法律规范的比较。比较从这样三个方面入手:新闻事业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新闻事业的权利分为创办的自由、接近新闻来源的权利和保护新闻来源的权利。对于自由创办新闻事业和新闻界拥有接近新闻来源的权利,两大法系新闻法制的态度是相似的,只存在一些程度上的差别。而对于保护消息来源的权利,两大法系的法律立场却载波同,大陆法系确认这是一种应予保护的权利,而海洋法系则将在司法过程中新闻界拒绝交待消息来源视为“藐视法庭罪”。

  对于新闻事业的义务,两大法系新闻法制的规定也存在一些差异。为了使新闻报道及新闻传播的意见公正、全面,大陆法系为新闻机构规定了更正或答辩的义务;而海洋法系则没有这种规定,新闻报道一旦失实,新闻界面临的就是诽谤诉讼的威胁。没有更正的义务反而使其失去了对失实报道的一个补救机会。另外,两大法系都为新闻界规定了标记与免费向有关方面呈送样报样刊的义务。

  关于新闻界的法律责任。诽谤罪在两大法系新闻法制是最为突出,海洋法系英美对此的惩罚性规范尤为严厉,而在这一法系中,关于诽谤罪的法律程序和辩护方法非常复杂,新闻界往往难以开脱。对于诽谤罪的法律责任人的追究,两大法系各有不同:海洋法系中国家,因诽谤罪受到的处罚往往是新闻从业人员或新闻机构的负责人;而大陆法系则首先追究作者,然后才是编辑或发行人。海洋法系国家新闻界特有的法律责任是“藐视法庭罪”除了前述拒绝向司法当局交待新闻来源外,对司法审判或犯罪新闻不恰当的报道也构成此罪。关于广告,大陆法案的法国、联邦德国都在有关新闻事业的专门法中作出规定:分清新闻与广告的界限,不得刊登、传播“有偿新闻”。海洋法系的美国则认为广告属于“商业性”言论,不受第一修正宪案议论自由原则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