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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出土简牍看汉帝国中央的信息发布---兼评张涛先生的“府报”说

作者: 黄春平 发布时间:2011-01-12 20:29:46 来源:
提要 文章以出土简牍为考察对象,从信息的发布媒介、发布程序、发布方式三个方面揭示了汉代官方的信息发布情况。文章认为汉帝国中央的信息发布媒介主要以布告为主,并且存在着一定的由上至下的发布程序。当时的信息传布方式主要是:转抄;宣读、题壁和挂壁等,前者(转抄)是一种多层级的纵向的信息传布方式,后者(宣读、题壁和挂壁)是一种面向大众的横向的信息传布方式。布告尽管在很多方面有着与唐代邸报相同的特征,但它最多只是具备了政府公报的性质,而不能等同于报纸。

  关键词 简牍 汉代 信息发布 布告 府报

  The Release of News in Han Dynasty ---Looked from the Aspect of the Material of Bamboo Slips

  Abstract: This paper suggested the release of news in Han Dynasty based on the material of bamboo slips which were discovered recently. It regards that the main media in Han Dynasty was official notice that was trans-copied from central authorities to the grass-roots. Although these slips have many common features with Dibao, paper produced during the Tang and Song Dynasties, it is not the real newspaper ----Fubao of Han Dynasty in fact.

  Keywords: bamboo slips; official notice; Fubao of Han Dynasty

  汉代是否存在“邸报”,对此一直有着不休的争论。近年来学者张涛据出土汉简前后撰文,提出汉代存在着正式的官方的信息发布形式——“府报”。【[1]】“府报”之说能否成立,为保证研究材料的全面性和结论的可靠性,本人对近年来整理出土的《敦煌汉简》、《敦煌悬泉汉简释粹》、《居延新简》、《居延汉简释文合校》、《散见简牍合辑》、《疏勒河流域出土汉简》等汉简材料进行了全面的检读。发现张涛先生的“府报”说尚有质疑之处。单从出土的简牍来看,汉代确实有着一定的信息发布媒介,存在着一定的发布程序,有着特有的信息发布方式。但这种媒介不是“府报”,而是带有告示性质的布告。下面对此展开深入的论述并就张涛先生“府报”说的纰漏之处加以解析。

  一 “府报”说的缘起

  
关于汉代报纸这一问题早就已经有人讨论过。新闻史学家方汉奇先生认为比较可靠的说法是中国报纸始于唐朝,汉朝有报纸的说法是不能成立的。【[1]】另外姚福申先生也曾根据敦煌马圈湾烽隧遗址出土的简牍考察了汉代的新闻传播活动,得出的结论是汉代确实有向群众发布新闻的简牍,但它的发布形式和传递途径完全不同于前人所推测的“邸报”,它只是以简书的形式向基层军政单位传播官方的文件。【[2]】

  近人张涛对此却有着不同的看法,他先后撰文提出“府报说”。我们收集了他数篇相关的论文资料,发现这种观点的提出与发展大约经历了这样的一个过程:

  1998年,张涛以出土简牍为研究材料,根据西汉时期居延和敦煌两个地区的烽燧遗址出土的大量汉简,提出西汉末年已经有了报纸的新观点。

  2001年,他对西汉有系统的官方新闻传播作了论证和说明,进一步提出西汉“木简报”一说。他从传播的广泛性、内容范围、手写抄传的发行方式等方面对“木简报”作了详细的论证,通过对比汉简制书和唐宋以后的邸报,分析了二者除了书写材料不一致外,在传播的广泛性、内容范围、手写抄传的发行方式等方面都很相似。认为西汉“木简报”具备了唐宋以后的“邸报”的特征,如有广泛传播的特点;内容主要是刊登皇帝的制书和诏书;发行通过抄传的方式等等。从而因此确认这些汉简制书实际上就是西汉时期的木简报。并提出:“似可认为,我国古代成制度的官方新闻传播,起始时期不应是较晚的唐代,而应定位在西汉,即推前约1300年。” 【[2]】

  2003年,张涛在《新闻春秋》上进一步对前面两篇论文补充,澄清了一些同行专家的质疑,以确证西汉报纸的存在。他指出:【[3]】

  一 与烽燧没有任何关系的制书、诏书、朝廷职能部门的文告由朝廷把他们发送到烽燧上,这完全是西汉朝廷有意识的行为,完全具有广泛传播的特点,因而汉简文告是西汉报纸;

  二 而且这些汉简文告确实已经发行到烽燧上,并非朝廷专门发给边境的戌卒看的,而是在全国广为发行;

  三 由于当时的文告都是御史府发出的,是“府下文告”,于是将报纸命名为“府报”。

  2004年,陈力丹先生发表《发现“府报”——我国古代报纸的历史前推800年》一文,对张的看法表示认同,并在大家一致认同我国现有邸报是公元8世纪的《开元杂报》的基础上提出我国报纸历史前推800年的看法。【[4]】

  “府报说”的核心观点在于将西汉时期由御史府发行至西北边境的木简文书等同于当时的报纸,因为它具备广泛传播、手抄传写发行、以皇帝制诏为主要内容等特点,具有唐宋以后邸报的特征,由御史府发出,所以张涛认为它是西汉时期的“府报”。

  由御史府发行出来的具备了以皇帝制诏为主要内容、手抄发行、广泛传播等特征的官文书真的就类似或等同于唐宋以后的邸报吗?西汉时期发行至西北边陲的木简文书到底是不是当时原始状态的报纸?

  二 汉帝国中央的信息发布—-布告

  
首先,我们来考证张涛先生所认为的将皇帝制诏传播到最基层军事单位----烽燧的传播媒介到底是什么。

  单从出土的简牍来看,汉代确实有着一定的发布到各地的信息传播媒介,而且存在着一定的发布程序,有着特有的信息传布方式。但这种媒介不是张涛先生所言的“府报”,而是布告。

  诚如张涛先生所言,居延与敦煌烽燧的汉简中确实存在大量的制书和诏书。这些制诏绝大部分是常规的官文书。但也有少量的带有信息发布性质的制书、诏书等文告。这些制诏大都要求“扁书乡亭市里高显处”或“明白布告”,以向天下的臣民通报。这类制诏就是当时皇帝下令发布的各种晓谕和布告。对臣民而言,它已具备了相当的新闻性。除了其极高的权威性之外,有时候还有相当强的法律效力。出土汉简中象这类布告性质的制诏文告很多。《汉书》《后汉书》中有数十道皇帝的诏令,就以“布告天下,使咸知朕意”的形式出现。这些汉简中提到的“布告”就是对史书记载的最好印证。下面从传播内容、传播方式、传播范围等方面来简要论述这种传播媒介。

  传播内容

  “布告”作为当时的一种信息发布媒介,其使用是非常普遍和频繁的。就其传播内容而言,它的发布内容多以告老、赦免、登基、改元以及其它的重大事情为主。以下就是一枚有关皇帝赦令的布告:

  一五一 五月壬辰,敦煌太守疆、长史章、丞敞下使都护西域骑都尉、将田车师戊己校尉、部都尉、小府官县、承书从事下当用者。书到白大扁书乡亭市里高显处,令亡人命者尽知之,上赦者人数太守府别之,如诏书。(II0115②:16)【[5]】

  这枚简牍是敦煌太守向下转发的一篇有关皇帝赦令的下行之辞。诏书的具体内容在简牍中没有出现。文告要求下一级的属吏将皇帝的赦令信息发布到乡亭市里,让亡人命者尽知。然后再由太守府来处理上报被赦免的人数。由此我们可以知道它是一道颁行天下的皇帝赦令。

  除了一些有关皇室的重大事情以布告的形式发布之外,有时候一些法律法令的颁布也多以布告的形式来公布。如

  ÷史大夫广明下丞相承书从事下当用者如诏书书到言

  ÷口郡大守诸侯相承书从事下当用者如诏书书到明白

  布告÷

  ÷到令遣害郡县以其行止口如诏书律令书到言/丞相

  史÷ —

  ÷下领武校居延属国部农都尉县官承书÷ 65·18 【[6]】

  这道诏书的具体内容我们不太清楚,很有可能是一道以诏书布告形式公布的律令。我们可以知道它由丞相府下到郡一级行政单位后,再由郡太守继续转发,在转发过程中要求下一级单位 “书到,明白布告”。由这样的下行之辞我们可以知道这封诏书也是对外公开发布的。而且其发布的形式是“布告”,以让人人皆知。

  从文书的类别上讲,以上涉及的都是诏书,其实有时还有汉简制书也以布告的形式公布天下。而且其内容根本与上面的不同,它涉及与农事相关的“出贷”和“税息”等具体问题。这份策书总共由十六支简组成,它由当时西汉的丞相瞿方进、御史大夫孔光就此问题提出解决的方案和措施并上奏给汉成帝,汉成帝再下令将此奏连同御批一起下发。制书在下达的过程中,有这样的一支简:

  十一月辛亥,肩水候宪下行尉事谓关啬夫吏,承书从事,明扁亭燧口÷处,如诏书。士吏猛。《释粹》七四EJF16·1-16【[7]】

  由其中的“明扁亭燧口÷处,如诏书”可知,这份制书也下达到了最基层并在民众中进行了公开宣布。

  可见当时布告的发布内容不只是告老、赦免、登基、改元等一些重大事情、法令制度等,有时还有一些的具体的政策措施也以布告的形式发布全国。

  传播范围

  就其传播范围而言,布告的发布范围带有全国性,它的发布对象是天下的百姓子民。那么它是如何从帝国中央传播到西北边陲的烽燧的呢?它一般是由上一级机关开始,然后按照汉代固有的行政级别逐级的下达,最后直达乡亭烽燧宣布。

  当时面向全国发布的诏令如养老诏和赦令诏,这类诏书大都具有公报性质,需要人人都知道的。按照一般的诏书颁行程序,它先由皇帝下达御史府,再由御史府附下行之辞(如承书从事,下当用者如诏书)将文告下达丞相。丞相签署后附下行之辞再将诏令下发给各郡国以及京师的有关官府。如:

  元康五年二月癸丑朔癸亥御史大夫吉下丞相承书从事

  下当

  用者如诏书 10·33 【[8]】

  这篇诏令首先由御史府下给丞相的。诏令之所以要经过御史丞相这一关,据汪桂海先生的研究,他认为:丞相掌丞天子助理万机,御史大夫是副丞相,他们当然有一定权力对国家所颁布的新政令是否合适预作审查。【[9]】审查的目的主要可能还在于考察诏令的颁布对国家固有的法令制度、大政方针有无冲突等等。

  诏令到达郡国这一级部门后,再由郡国附下行之辞向县道、侯国、都尉府传达。如:

  三月丙午张掖长史延行太守事肩水仓长汤兼行丞事下

  属国农部都尉小府县官承书从事

  下当用者如诏书/守属宗助府佐定 10·32 【[10]】

  这是郡国接到诏令后,再下发给部都尉、农都尉、属国都尉以及县道候的文告。

  同样的程序,县又要向所辖乡亭抄送发布,都尉府则向候官以下各部燧转抄下发诏书的行文,按候官、烽燧这样的行政层级转抄下去 。要求各部燧将诏书悬挂于明白显处,“令吏民尽知之”。一般而言,这篇转抄诏书的文书与诏书是同时下发去的。如:

  闰月乙亥,张掖肩水都尉政、丞□曰,系书从事,下当用者。书到,明白扁令显处,令吏民尽知之。严教。如诏书律令/掾半属政、书佐风(74.E.J.F31:64) 【[11]】

  这篇简文是肩水都尉府向候官以下各部燧转抄下发诏书的行文。

  诏令最后是否已经到达了最基层的军事单位——烽燧呢?请看:

  凌胡隧、厌胡隧、广昌隧各请输札两行隧五十,绳廿丈,须写下诏书。1684A【[12]】

  这枚简的大意是,基层的烽隧报请上级部门输给札与绳子,以便“写下诏书”。由此简可以知道,诏书已经传到了最基层的单位烽隧。而且在传达之后,基层单位烽隧还要进行抄写与登记等。

  当然,这里主要是诏令的一般下发程序。有时候诏令也有先下其它官署,再经丞相府后下百官执行的,还有皇帝自宫中直接下发给丞相府的,这两种情况在汉简中出现的不是很多。

  另外,大庭修先生曾将居延出土的元康五年诏书册进行了复原,【[13]】该则复原的诏书册可以为我们补充论证当时的中央诏令是怎样逐级下达和传播到基层的。根据该材料可以发现当时诏书的下达和传播程序依次可以图示为:

  御史大夫 è 丞相 è 车骑将军、将军、中二千石、郡太守、诸侯王国相 è 属国都尉、农都尉、部都尉、小府、县、官 è 侯、城尉 è 尉、侯长

  由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知道,布告的传播一般是按照帝国行政组织逐级的传播和下达,最后直达基层的乡亭、烽燧等。这种“布告天下”的传播媒介确实使皇帝的制诏无远弗届,天下尽知,其传播的范围不可谓不广。

  传播方式

  从出土汉简来看,汉代布告的传播方式主要是转抄、宣读、挂壁、题壁。

  转抄是发生在由上而下的行政部门之间的一种布告传播方式,它是一种信息的纵向传播。宣读、题壁与挂壁则是发生在基层行政组织与大众之间的布告的最后公布形式,它是一种信息的横向传播或扩散。

  转抄 汉代尽管出现了纸张,但当时的纸还处于原始形态,纸张正式用于传播信息的情况在当时是少之又少。当时的主要信息传播材料都是简牍。这就决定了当时不可能象后来那样以印刷的方式对信息进行快速复制和广泛发行。所以当时的信息复制与传递存在着很多不方便之处。但正是这种以简牍为传播材料的情况形成了当时的信息传播过程中特有的转抄制度。

  一般而言,在诏书的下达过程中,下一级部门将上级的布告原件保存下来存档,而将其抄件再向下级部门传达。在汉简中有很多“写移书”的例子,写,即抄写、誊写。仿照正本誊写文书称写书。写移书是誊写后使之运行的文书,也就是我们今天所说的传抄本。【[14]】可以说明当时的布告都是以抄件的形式层层传递和发布。

  以一份诏令的公布为例:西汉郡国在平帝时有103个,东汉郡国在顺帝时有105个。加上京师的其它官署,一份诏书至少要有100多份抄本。【[15]】每份抄本诏书的后面都附有御史丞相府转发给郡国的行下之辞。诏令到达郡国后,郡国又另外附上下行之辞,再抄录多份,按照前面提到的发布程序,一级一级的发往更基层的单位。这时候转抄的规模是非常庞大而复杂的。

  按《汉书百官公卿表》西汉时全国乡数为6622乡,县数为1587县。到东汉时据《后汉书 郡国志》全国有县邑道侯国1186个,注引《东观汉记》则记东汉永兴元年凡乡3681个。汉制“十里一亭,十亭一乡”。一份需要公布天下的诏令最后到达亭里这一基层单位时,辗转抄录的份数,西汉与东汉至少有数万份,【[16]】如此多的份数足足相当于今天一份发行全国的报纸了。而由郡国自身颁布、发往乡亭里的文告,也有数万份,可见当时布告传播范围之广,帝国传播事业之庞大。

  这样诏书在逐级行下的过程中形成了不同的抄写本。随着各级政府部门在下行文的过程中所发的行下之辞逐级的垒加,最后诏书到达最基层的时候,形成了一个以诏书为塔尖的金字塔型信息结构的转抄文告。这种转抄的文书最突出的一个特点是最重要的信息——诏书,置于文告前面,然后是各级政府部门的行下之辞。这些行下之辞的主要作用在于督促下一级部门落实好诏令。例如二七二《使者和中所督察诏书四时月令五十条》【[17]】,原诏书的内容很多,这里我们不加以摘录。而把各级政府部门的行下之辞抄录如下:

  五月……大司徒宫、大司口……大师、承书从事下当用……

  到言

  五月辛巳,羲和丞通下中二千石,二千石下郡太守、诸侯相……

  从事下当用者,如诏书。【书】到言。 / 兼掾恽口……

  八月戊辰,敦煌长史护行太守事……护下部都尉、劝口口……

  隆文学史崇口口口崇口县、承书从事下当用事者口口……

  【显见处】如诏书、使者书,书【到】言。

  使者和中(仲)所督察

  诏书四时月令五十条

  这篇诏书是西汉原始五年下发的。到达敦煌悬泉置后,题记于泥墙之上。它先下到中央政府各部门,然后下到郡太守,诸侯相,再下到县,再由县下到基层。层层照抄照转,到达敦煌悬泉置后它最后的文告形式中负载了至少五次行下之辞。

  这种在布告下发过程中所形成的逐级转抄制度,以及由这种转抄制度所产生的金字塔型文告结构——诏书(布告) + 行下之辞,确实算得上是当时中央信息发布过程中的一大特色。

  汉代布告的发布除了通过转抄来实现信息在各级部门的纵向传播之外,还有通过宣读、题壁、挂壁等方式来实现信息的横向传播和扩散。

  宣读 由于现代技术的成熟,我们发布信息时一般通过电视广播进行宣告即可。古代不存在广播电视这种先进的传播工具,当时的布告信息是怎样公布的呢?有文献材料证明当时还存在着一种有据可考的信息发布形式——宣布或讽读(宣讲,布告)。《汉书·黄霸传》载:

  “时上垂意于治,数下恩泽诏书,吏不奉宣。太守霸为选择良吏,分部宣布诏令,令民咸知上意。”

  这里黄霸为奉宣好诏令,专门选择良吏,分部去“宣布”,宣布的目的不是让下层吏知道,而是“令民咸知上意”,由此可以知道当时诏令的发布可能还存在小吏下到民众中去宣讲的情况。

  至于宣讲是如何进行的呢?《贾山传》载:

  “臣闻山东吏布诏令,民虽老羸癃疾,扶杖而往听之。”

  由这条文献史料可进一步知道诏令的发布可能是由基层官吏把民众召集一起,再进行口头宣读和宣讲,以将诏令信息以人际传播的方式向民众发布和告诉。

  在一些军事基层单位(如烽燧)人口不是特别多而密的情况下,这种宣读诏令的情况会不会存在,汉简中我们只发现一条类似这样的记载,如:

  ÷写移书到明告吏卒÷ 225·31 【[18]】

  这里的“明告”,是以宣告的方式还是其它的方式,由于出例很少,我们只能暂时存疑。

  至于其它的诏令,是否也要求吏卒民如此熟记或知道呢?上面提到的“甘肃敦煌酥油土汉简”,就要求下级部门将文告重新“写移书到,各明白大扁书市里官所寺舍门亭燧候中,令吏卒民尽讼知之,且遣都吏循行,问吏卒,不知令者案论尉丞令丞”。其中的“令吏卒民尽讼知之”,(讼,即公开、明白的意思。如《淮南子 兵略》“天下讼见之”。)即让吏卒民尽知道明白律令的内容。同时为检查律令的颁行效果,还派都吏下去巡行抽查,问吏卒,不知道的话则对尉、令加以追究。

  宣读作为当时布告发布的一种重要方式,属于一种一对多的人际传播,具有很强的灌输性、鼓动性。当时政府之所以施行这种方式,目的都是为了利用人际传播来实现传播内容最广范围的知情,以取得预期的宣传效果。

  布告在宣读、宣讲之后,还要题壁或者是挂壁。汉简中反复出现的“扁书乡亭市里高显处”中的“扁书”陈盘深有研究。他认为“扁”有两义:【[19]】

  其一,《说文 册部》:扁,署也。(段玉裁注:署者,部署,有所网署也)从户册,户册者,署门户之文也。(段玉裁注:署门户者,秦书八体,六曰署书。萧子良云:汉高六年,萧何所定,以题苍龙白虎二阙)。

  其二,册即简册。简册之文县于门户者,皆可以扁称之。上引汉简之所谓扁是也。

  这里陈指出了扁书的两种含义,其一是题字于门户之上,即一般所说的题壁。其二是将字书于木版或简册,再将其挂于显要处,即今天所说的扁。这种方式在古代称为挂壁。

  陈说是否正确呢?《御览·卷五九三》引《风俗通》佚文:

  “光武中兴以来,五曹诏书题乡亭壁,岁补正,多有阙误。(顺帝)永建中,衮州刺史过翔笺撰卷别,改着板上。”

  这里的板即“扁”。由“诏书题乡亭壁”可以知道,当时很多的诏书一般题于亭壁之上。后来改为书于板,再加以悬挂。由此可见汉代信息的发布确实存在着题壁与挂壁这两种方式。

  先说挂壁。

  这种信息发布方式非常古老。《周礼》曾记载“始和布治于邦国都鄙,乃悬治象之法于象魏,使万民观治象”。其意思是太宰将六典八法等官法书于版而悬于宫廷的门阙,使万民观知。《周礼秋官》“皆以木铎徇之于朝,书而悬于门闾”,也是以挂壁的方式公布信息让吏民熟知。汉代题壁、挂壁的信息发布方式很可能源于此。崔寔《政论》中有言:“里语云:州郡记,如霹雳。得诏书,但挂壁。”这里的挂壁虽然有夸张之嫌,但据此可知当时的诏令很有可能也是先书扁,然后再挂于壁。

  再说题壁。在敦煌悬泉置遗址出土的《四时月令诏条》,这是汉代诏令题壁的最好实物例证。不只是诏令有挂壁、书壁的传统,地方政府所发的需要人人皆知的文告有时候也有书壁的传统。我们找到的文献例证是《后汉书 王景传》载庐江太守王景“又训令蚕织,为作法制,皆着于乡亭,庐江传其文辞”。这里王景将法令著于乡亭让百姓皆知,就是地方信息发布过程中典型的题壁现象。

  以上是文献左证,其实在出土的汉简中,这样的记载很多。如:

  ÷□如牒书到壹以广大札明书与烽 EPT 59·132【[20]】

  甘肃敦煌酥油土汉简 写移檄到具写檄扁传输亭燧高显处令吏卒明 189 【[21]】

  五月甲戌居延都尉德库丞登兼行丞事下库城仓÷

  用者书到令长丞候尉明白大扁书乡市里门亭显见÷ 139·13 【[22]】

  敦煌汉简1365及1376都在文书的结尾处标明“明白大扁书市里官所寺舍门亭燧候中,令吏卒民尽讼知之”,“扁书乡亭市里高显处”,等等,这些都可以说明当时确实存在着题壁与挂壁的情况。

  还有,以上简牍都提到要把文告信息最后传布到乡亭、市门、里门、烽隧,为什么都强调要将文告书写或悬挂在乡亭、市门、里门、烽隧等处?汉代最基层的行政单位是里,其次是乡,亭,市等。《风俗通》曰:“里有司,司五十家共居止”。又《银雀山竹简·田法》:“五十家而为里”。因为这些地方是汉代最基层单位的治所所在,其附近人口密集,人的往来流动较为频繁,因此是公布政令的最好场所。这很类似于后来将告示张贴于城门街道等繁华地段或者是政府的驻地所在。此外,这些基层部门直接负责对百姓的管理,所以信息发布到这一级,已经实现了最大范围的传布和扩散,传布到“家”,家再到户,户到人。这样就完全实现了“令吏卒民尽知”的宣传和告知目标。

  综上言之,汉代皇帝的制诏有相当多是以布告这种传播媒介来传播和宣告天下的。布告这种传播媒介的传播内容主要是有关皇帝的制书和诏书,具体涉及告老、赦免、登基、改元以及其它的重大事情、法令法律制度,有时甚至是一些具体的政策措施等。布告是对全天下吏民的一种重大宣告,布告传播的范围遍及全国各地的乡亭里、西北边陲的烽燧等。布告传播的方式主要以手抄传写为主。其最后的公布形式有宣读、题壁、挂壁等。

  转抄能实现信息的上传下达,突破信息传播过程中空间的壁垒。题壁和挂壁,他们都属于文字昭示,大多是在文告口头宣读之后进行。口头宣读作为一种信息发布方式,它有转瞬即逝的特点。而题壁和挂壁则正好弥补其不足,他们不仅可以在公共场所长期地昭示信息,而且还可以长久保存信息。因而突破了信息传播过程中时间的壁垒。

  由此可知,帝国中央已经有着比较固定的信息发布媒介——布告,这种媒介有着固定的传播程序和发布方式,在某种意义上说,汉代政府已经建立了比较完整发达的信息发布制度,从而保证和实现了政令的上下畅达。

  三 为什么不是“府报”

  
由前面的讨论我们可以知道,汉帝国中央的信息发布很多情况下是以“布告天下”的形式出现的。布告这种传播媒介有着传播广泛、手写抄传以及以传报皇帝制诏命令为主要内容等特点。后来唐宋时期的邸报也具备这些特点。为什么不能将二者等同起来,将这类传播皇帝制诏命令的布告视为西汉最初期的原始报纸?也就是说,具备这些传播特点的布告在当时为什么不属于张涛先生所言的“府报”范畴?布告这种传播媒介与张涛先生所言的“府报”有何区别?

  这个问题我们分三个方面论述:

  首先,汉代布告与邸报有着本质的不同。

  汉代布告,它是以皇帝为首的官僚集团向普通百姓传播和发布信息的一种重要媒介。其转抄与发布的权力都由官方控制。这种媒介的性质属于告示的范畴。这种告示因其“布告天下”而具有广泛传播的特点。就传播内容而言,它传播的是国家或政府的政令,政策,规章制度以及重大的事情,它既有一定的新闻性,宣传性,同时还具备了相当的重要性。

  因为布告在传播内容、传播范围、传播方式三个方面和唐代以后发展起来的邸报有着共同的相似点,能否将其视为原始形态的汉代报纸?

  我们既要承认布告确实和邸报有着很多类似之处。象一些告示类的文告经过反复的手写转抄,形成了不同的抄本。传抄的份数就诏令类的颁发而言,可达数万份。这点可能与后来邸报的发行份数多少有点雷同,甚至是早已过之无不及。同时它能达到最基层的单位如烽燧和乡亭里,这点甚至还超过了邸报的传播范围。其内容也以大臣章奏,皇帝诏令以及政府各部门的文告为主,这点与邸报的传播内容类似。

  但我们更要看到,汉代的布告尽管在上述的三个方面很类似于邸报,可它暂时还不具备邸报的成熟形态。它和后来的邸报存在着明显的不同:

  首先,就传播目的而言,邸报传抄的目的是为了让邸报的获取者(各级官员以及文人士大夫等)从中得到有用的政务信息,非重要的信息则不予传抄。而布告传抄的目的是为了执行以皇帝为首的中央政府的命令,以让天下所有的百姓都对皇帝颁发的政令有所知。

  其次,就传播特点而言,邸报的传播具有非强制性,它是一种自上而下的自觉的、主动的信息流动,它有着受众(各级官员以及文人士大夫等)的需要。而布告的传播则带有很强的强制性。它是一种自上而下的、不自觉的,被动的传播。这种传播具有很大程度的宣传性,灌输性。百姓对此不一定有着这样的信息需要,而且百姓对布告信息的需求也是无目的的。

  再次,就传播的受众而言,邸报的受众一般主要为各级官员以及文人士大夫等。而布告的受众则为全天下的吏民。所以享有知情权的受众范围是完全不同的。

  正因为两种传播媒介的受众不同,所以其传播范围也有别。邸报的传播范围不是全国性的,主要在官员士人中传播,所以它根本不存在要告示全国百姓的问题,更用不着要发行到最偏远的烽燧中去。而布告则不同,它的传播要遍及全国各地的乡亭以及边境的烽燧等,传播的范围要远远超过邸报。

  最后,就刊期而言,邸报有着相对稳定的发行刊期,布告则完全不同,它无固定的刊期,也根本无刊期可言,根据皇帝个人意愿和中央政策的需要,可以不定期的发布。

  因此汉代的布告和后来的邸报尽管很多地方有着雷同之处,但还是有着本质区别的。

  在汉代尚无报纸的时期,这类诏令布告起着沟通上下的信息传播作用,它不断的将新事情、新情况、新信息向全国、全民发布,它履行着报纸的功能。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它具有汉代中央政府公报的性质,但始终却不属于报纸。我们决不能因为二者在传播范围、传播内容、传播方式上的大致雷同而将汉代的布告提升到“邸报”的认识层面上。

  其次,汉代布告的官文书特点决定了它难以纳入 “府报”的范畴。

  将皇帝制诏公开传播到最基层的烽燧,为什么在张涛看来传播这样内容的媒介是“府报”,而在我们看来却是古代很普通的“布告”。其区别的根本是什么?“府报”说的纰漏之处是什么?

  正如张涛先生所言,邸报向下抄传时,各级官府并不写转抄文书同时下发。“木简报”在转抄下发时 ,各级官府都要写转抄文书,这些各级官府写的转抄文书连同制书一起到达烽燧。张涛认为这种差别说明了和“邸报”比起来,西汉“木简报”带有更浓厚的官文书色彩,它显示了中国古代有系统的官方新闻传播逐渐进化的缓慢过程。这种认识固然不无道理,但我们更应深刻的认识到汉代布告的官文书本质决定了它难以纳入报纸的范畴。也就是说,这种布告性质的官文书与张涛所言的“府报”(被认为类似于唐宋以后的邸报)存在着本质的区别,它不可能归属于报纸的范畴。

  一方面,从布告文书的传播特点来看,它有着较强的行政性质,难以纳入邸报范畴。这主要体现在布告下发和传布时一般都附有转抄文书。我们前面已经指出,汉代的制诏文书在逐级下达的过程中各级官府为了督促下级部门按要求贯彻和执行好皇帝的命令,一般都要在制诏文书的末尾再另附——转抄文书(即前面提到的下行之辞)。这样的转抄文书明显的带有上级对下级施行行政命令的性质,它要求下级遵照宣传或执行。转抄文书的行政性质很强,对普通民众它毫无信息价值可言,更不用谈新闻性。我们不能因为它传播的广泛性和公开性而否认它官文书的行政本质。因此将这样毫无新闻性的内容附同原来的制诏文书一起纳入报纸范畴,这明显欠妥。另外,唐宋时期的邸报尽管也带有相当强的行政性质,但与布告转抄文书那样的行政命令性质相比,完全是两码事。前者强调的是官僚系统内部的行政告知,而后者强调的是行政命令,官文书性质更强。

  另一方面,从布告文书的结构与格式来看,它也有着较强的官文书性质,完全不同于后来的邸报。这点可由其公务式的行文格式反映出来。“邸报”向下抄传时,各级官府除了转抄文书之外,不再另附督促下级贯彻执行的文书,如我们前面的例子中所指出的,这类布告到达基层最后公布时,它形成了以制书为金字塔尖,以多级行下之辞为塔底的金字塔型文书结构。对信息接收者而言这类文书的信息重点在于塔尖部分。而后面的都是有关该文书的逐级督促执行的内容。这样的文书结构明显的与后来刊载朝廷政务信息的唐宋邸报相差很远,它不是张涛所说的带有“浓厚的官文书色彩”,而是根本尚未走出或超越官文书的范畴。

  再次,具备“广泛传播”特征的制诏未必一定就属于报纸范畴。

  张先生用和烽燧戌卒没有任何关系的文告能传播和发行到边境烽燧这个事实来说明文告传播的广泛性,以此来证明这类文告具备报纸广泛发行和传播的特征,从而属于报纸范畴。

  张涛先生以“广泛传播”作为判断依据:广泛传播,是区别中国古代官文书和有系统的官方新闻传播的主要根据,官文书不具有广泛传播的特点,而官方新闻传播媒介具有此特点。【[23]】

  以此为判断依据犯下一个逻辑错误。古代的官文书当中有相当一部分是要求传播到全国各地的基层组织后公开发布的,这是一种很正常的广泛传播。所以有时部分官文书也具备广泛传播的特点。我们上面提到的布告,它是官文书中需要向全天下普遍告知的一类,也有广泛传播的特点,前面已经论述了布告也能发行到最基层的军事单位烽燧,但它仍属于官文书的范畴。我们能因此说它因为具备了广泛传播特征就是报纸吗?

  那么当时有若干汉代制书和诏书以及朝廷职能部门的文告,他们与烽燧戌卒没有任何的关系,却被传播到边境的烽燧,这又作何解释呢?

  张涛先生认为,“答案只有一个,让戌卒知道这些事,造成强大的舆论态势,达到广泛传播的目的”。【[24]】张涛先生例证的史料是汉简中安众侯刘崇被杀的制书、武帝末之养老诏书、车师前部问题讨论的中央职能部门文告等。【[25]】

  从历史事实来说,汉代驻守烽燧的戌卒,他们并非都是独自一人来戌守边境。有相当一部分人出于某些原因都还带了家眷或仆人,有时甚至连自己的家产如牛马及其它日常生活用品等都运转到了边境,在烽燧附近进行安顿。如很多汉简详细记载了这些戌卒向侯部或烽燧借贷钱粮及其日常生活用品的数量,用以开支其眷属。有些简牍甚至还对其眷属的情况都一一作了登记。限于篇幅我们在这里不再举例。这些史料可以说明,当时驻扎烽燧的不只是戌卒本人,还有相当一部分眷属还可能跟随在烽燧附近生活着。这很可能与当时政府实行的屯田固边制度有关。

  既然存在这种情况的话,朝廷发布下来的文告,可能并不排除与烽燧戌卒存在着一定的关系,某些内容也许还是他们非常关心的,如前面的养老诏书,对汉代的养老规格待遇有严格的规定,这样的信息肯定与戌卒眷属有关。另外,汉代的养老诏一般都布告天下,传播到边境烽燧,这也是很自然的事情。

  那么象另一类情况如刘崇谋反被杀和关于车师前部问题讨论这样的简牍发布到了边境烽燧,这如何解释呢?

  刘崇谋反被杀这样的大事很可能是当时王莽以布告天下的形式传播到烽燧去的。安众侯刘崇与相张绍在南阳起事反对王莽,起事立即被镇压下去,刘崇被杀。事后可能王莽以制书的形式把刘崇被杀一事向全国布告,一直转抄到西北烽燧。此事《汉书·王莽传》就曾有载。刘崇的叔父刘嘉上书请求将刘崇宫室掘为污池,设刘崇之社于各诸侯国,用以为戒。并将此事下公卿大夫议,“以明好恶,视四方”。公卿大夫都表示同意刘嘉的做法。这里的“视四方”即公布于四方。据此我们可以推测刘崇谋反被杀事件,王莽肯定以布告的形式将真相和结果最后告知了天下。所以这类事件尽管和烽燧没关系,但传播到烽燧,可能还是朝廷出于对百姓宣传和告知的需要才如此。

  关于车师前部问题讨论,张涛先生认为这属于西域事宜,敦煌地方官无权干涉和参与,这样的简牍和烽燧的戌卒没有什么关系,怎么会流落到敦煌的烽燧中去呢?此事不排除两种可能:

  一种可能是,此简牍不排除是敦煌与西域两个军政部门之间的文书转发或者是朝廷直接将西域文书转发给敦煌。由于西域和敦煌都属于边境,有时可能出于政治或军事方面的需要,有关在西域发生的情况也需要敦煌有关部门予以考虑和重视甚至协助。所以西域军政部门发出的文书有时也由朝廷中央或者西域转发到敦煌。这完全是有可能的。此外,我们还发现汉简中确实存在文书转发的情况,如:

  地节五年正月丙子朔丁丑肩水候房以私印行事敢

  言之都尉府府移大守府所移敦煌大守府书日故大司马

  博 10·35A

  令史拓尉史义 真10·35B(《居延汉简释文合校》)

  这是敦煌太守府的文书转发到居延地区,到达居延地区后肩水候再转发的一枚汉简记录。文书的具体内容我们不得而知。类似的例子可能还有:

  胪野王丞忠下郡右扶风汉中南阳北地太守承书从事下当用者以道次传别书相报不报

  书到言 掾勤卒史钦书佐□ (《居延汉简释文合校》 203·22)

  另一种可能是,在这些基层烽燧之所以能够发现这些异地文书,不排除它是这些烽燧在逐级传递异地文书的过程中所作的传递纪录或文书摘要。因为汉代边境的烽燧除了负责守卫之事外,有时还兼有传递文书的职责。在传递文书时每个烽燧都要对自己经手传递的文书作记录,记录的内容可能包括前后到达和传送出去的时间,文书的大致内容等等,以备上级部门查考文书在中途的运行情况,有时也好追究责任。类似的例子如:

  ÷书七月己酉下V一事丞相所奏临淮海贼V乐浪辽东

  ÷得渠率一人购钱廿廿万诏书八月己亥下V一事大 338 (《居延汉简释文合校》)

  又如:

  x建昭元年十月尽二年九月

  大司农部丞簿录簿

  算82·18A

  x建昭元年十月尽二年九月

  大司农部丞簿录簿算

  及诸簿十月旦见 82·18B(《居延汉简释文合校》)

  这两篇简牍记载的内容都与烽燧无关或者是关系不大。所以不排除这些与烽燧没有任何关系的文书简是文书传递过程中烽燧所作的简单记录或文书摘抄。

  结合上面的分析,我们认为和烽燧戌卒没有任何关系的制诏及朝廷职能部门的文告简牍之所以能手抄发行和传播到烽燧去,有这么几种可能:文书本身就带有布告性质,要求布告天下;可能是文书在异地传递过程中烽燧所作的记录或摘要;边境军政部门之间或者是中央和边境军政部门之间存在的正常文书转发。因此具备“广泛传播”特征的未必一定就如张涛先生所言属于报纸范畴。

  张涛先生自己也承认如何区别古代的官文书和官方新闻传播媒介,是一个很困难的问题。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张涛先生所认为的“府报”,其实不过是当时最常见的一种官文书而已,这种官文书与当时一般的官文书相比,其独特之处在于它的公开告知性。它公开对外发布和传播,一般发布到最基层,让全天下的吏民尽知,传播范围极广。张涛先生考察时可能忽视了汉代中央下发的官文书中还有着带告示性质的布告,误将传布天下的“布告”认作“府报”。

  而“布告”和“邸报”是有着本质区别的。正是这一点,决定了它只能归属于告示的范畴,而不能属于报纸范畴。

  结论

  
以上论述回答了汉帝国中央信息如何发布以及“府报”之说为何不能成立的问题。

  当时帝国中央的新闻传播系统非常发达,皇帝的很多诏令都以“布告天下”的方式传遍各地。布告是当时一种使用频率非常高的传播媒介,它有着传播广泛、手抄传写、专门报道皇帝的制诏命令等特点,张涛先生曾考虑到它这三方面的特点很类似于后来唐代的邸报,于是把这类文告命名为“府报”。事实上,它并没有超出当时官文书的范畴,它在传播目的、传播范围、传播受众与传播特点等方面都与邸报的区别很大,另外,它还有着较强的行政命令性以及独有的行文格式,这些决定了它终归是官文书,而不是当时原始形态的报纸。

  我们的结论是汉代不可能存在着府报。所以我国最早的报纸出现的时间不应该是在汉代,而是在唐代,这个结论是不应质疑的。

  (黄春平 深圳大学传媒与文化发展研究中心副教授 )

  (此文发表于《新闻与传播研究》2006年第4期)

  注释

  
[1] 张涛 “府报”探源 见方汉奇主编《新闻春秋》四川大学出版社 2003年 55-61页

  [2] 原文见《新闻传播与研究》2001年第2期

  [3] 张涛 《“府报”探源 》 方汉奇主编《新闻春秋》四川大学出版社 2003年 55-61页

  [4] 原文见《当代传播》2004年第1期

  [5] 胡平生编撰 《敦煌悬泉汉简释粹》 上海古籍出版社 2001年 115页

  [6] 谢桂华等 《居延汉简释文合校》 文物出版社 1987年 113页

  [7] 李均明 《简牍文书学》 广西教育出版社,1999年,219页

  [8] 谢桂华等 《居延汉简释文合校》 文物出版社 1987年 17页

  [9] 汪桂海着 《汉代官文书制度》 广西教育出版社 1999年 153-154页

  [10] 谢桂华等 《居延汉简释文合校》 文物出版社 1987年 17页

  [11]《中国西北文献丛书》第八辑,《西北考古文献》第八卷,191页

  [12] 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 《敦煌汉简》 中华书局 1991年 63页

  [13] 见大庭修 《秦汉法制史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 1991年,193页-201页

  [14] 李均明 《简牍文书学》,广西教育出版社,1999年,170页

  [15] 汪桂海著 《汉代官文书制度》 广西教育出版社 1999年 125页

  [16] 此推算参考汪桂海著《汉代官文书制度》, 广西教育出版社,1999年,125页。

  [17] 胡平生编撰 《敦煌悬泉汉简释粹》 上海古籍出版社 2001年 193页

  [18] 谢桂华等 《居延汉简释文合校》 文物出版社 1987年 363页

  [19] 陈盘 汉晋遗简识小七种“扁书”条 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专刊之三十六 1975年 95页

  [20] 甘肃文物考古研究所等 《居延新简上·甲渠候官》 中华书局 1994年 160页

  [21] 李均明 何双全编 《散见简牍合辑》 文物出版社 1990年 21页

  [22] 谢桂华等 《居延汉简释文合校》 文物出版社 1987年 230页

  [23] 张涛 论西汉“木简报”《新闻与传播研究》,2001年第2期,70页

  [24] 张涛 “府报”探源 方汉奇主编《新闻春秋》 四川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55页

  [25] 分别见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敦煌汉简》,中华书局 1991年,51页;甘肃文物考古研究所等,《居延新简上·甲渠候官》,中华书局,1994年,254页;天津古籍出版社,《居延汉简研究》,100页;甘肃人民出版社《敦煌汉简释文》,9页。

  (本文有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