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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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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新闻标题检验官员和传媒的法治观念

作者: 陈力丹  发布时间:2010-09-12 17:48:00 来源:中华传媒网
  今年两会期间的报道,各报都呈现一种开放的态势。2010年3月5日京华时报A14版头条新闻的标题如下:

  黄奇帆接受媒体集体采访(肩题)

  重庆打黑都是铁案(主题)

  黄市长在新闻发布会上的头部特写彩照,是该版的聚焦照片,但引起我们的注意的是这条新闻的标题,重庆的“打黑”不是正在进行中吗?法院审案的程序大家都清楚,即通过法庭辩论和不同级别的法院的一审、二审和终审,可能还会出现抗诉,甚至最高法院出面的审案程序,最终才能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重庆市长作为行政主官肯定地说“打黑都是铁案”,意味着重庆的法院审案已经由另外的权力机构内定了判决结果,法院的庭审不过是走个形式而已。我国的法院究竟处于怎样的权力位置,法庭审案还有意义吗?这条新闻标题不能不让人提出这样的问题。

  新闻回顾

  今年3月4日晚间,重庆人大代表团举行第一场新闻发布会,1月新上任的重庆市长黄奇帆接受了近60家媒体的集体采访,就重庆打黑、政府债务等问题回答记者的提问。该报道突出了一句黄奇帆市长的原话:“老百姓最大的冤屈是什么?是家里人被害死了,不知道是谁杀的。这次打黑,让很多案子冤有头债有主。对社会不平静的情绪,是最大的平复。”而最能反映问题的新闻标题,也就是“重庆打黑都是铁案”一句,来自于文中的一段文字:“在评价检察机关在重庆打黑中的作用时,黄奇帆说,重庆的公检法在打黑中三权分立,各司其职,十分努力,都能够依法办事,不枉不纵,严格判案,既不拔高也不压低,每个案子都是铁案,都能经得起考验。”这篇文章并不长,可就在这简短的报道之中,同时暴露了两方面的认识问题。

  市长对记者所言显现法治观念缺失

  新闻发布会上,重庆市长就打黑问题对记者的答复,显然存在非法治的观念。黄奇帆是重庆市的行政主官,只有重庆市公安局属于他的管辖部门,这个部门没有对犯罪嫌疑人起诉和定罪的权力。重庆市长与重庆市检察院检察长、市法院院长不存在隶属关系,也不属于同一个国家权力系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章第七节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同样地,对于作为国家检察机关的人民检察院,也被宪法赋予了独立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我国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注意到独立审判权和独立检察权的法律保护,尤其关注到了行政机关可能对其造成的潜在影响。黄奇帆市长替代检察院和法院,担保所有案件都是铁案,显然对人民法院的独立审判权、人民检察院的独立检察权缺乏正确的认识。

  此前,重庆市公安局称重庆打黑系列行动尚未结束。既然连调查、取证工作都还在进行中,市的行政主官一句“重庆打黑都是铁案”说得斩钉截铁,而且是在全国人大会议召开期间的新闻发布会上说的,会无形中形成一种来自政府的以舆论方式出现的压力,施予当地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黄市长说出这句话显然是无意识的,因为习惯了行政统管一切的法治不健全的工作环境。正因为是无意识的,事情也就显得严重。这反映的不是一个正部级干部一时的失言,而是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国社会普遍缺乏法治观念的现状。这样级别的高干尚如此,可想广大基层干部的法治观念水平,恐怕好不到哪去。

  媒体编排版面同样显现法治观念的缺失

  我们着重讨论的,是传媒在此新闻中显现的法治观念的缺失和政治素养的不足。采访对象说了某句成问题的话,是他的问题,传媒应该客观地加以报道,但是对所采访的事实和言论,应有基本的是非判断。《京华时报》的版面编辑正面援引这句话作为主标题,说明编辑和报纸夜班的当班副主编,都没有意识到这句话所反映的非法治观念。正确做法是,在发表市长讲话的同时,配以批评性的署名言论;还可以把这个说法单独提出来,同时采访法学家对此发表意见,作为一条观点新闻发表,其正确的舆论导向意义更大。

  关于重庆打黑的信息具有新闻价值,就着一点而言,《京华时报》的记者和编辑是抓住了,但在做标题的时候,除了突出新闻价值的要点外,还要想到新闻标题引导读者思考的方向,即所谓舆论导向问题。这方面,不同的传媒表现出了法治水平的高低。

  3月5日当天,《京华时报》的这条新闻被人民网全文转载,但新闻标题被改换为:“黄奇帆:2009年重庆政府花费48亿减少上访”。标题的更换,对公众的认知方向有很大的影响——截止当天晚上21时,共有21位网友对此新闻发表点评,21则简短评论均针对“48亿减少上访”一事,无一提及重庆打黑的问题以及黄奇帆市长关于打黑的言论。显然,传媒新闻标题的设置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公众对议题的思考方向,显现出传媒对公众无形而巨大的影响力。

  传媒的记者或编辑比受众拥有更多的新闻源获知各种新闻,面对每天涌来的大量新闻,除了技术性的业务处理外,还需要具备政策水平和正确的判断能力。显然,《京华时报》的该版编辑在拟定标题时,没有意识到市长的这句话存在法治观念方面的问题,只想到这个说法可能会吸引受众的眼球;而一旦这句话被设计为较大的黑体字主标题,话语背后的非法治观点也就被无形放大,潜移默化地影响受众对法治的认识。

  同质新闻链接

  此类无形传播非法治观念的新闻标题及新闻报道不在少数,发布于中国法院网今年3月3日的一则消息《政府支持行政审判 威海副市长出庭应诉》便是一例。这则消息讲述的基本事实是:今年初,威海泰和投资因土地登记问题在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威海市政府提起诉讼。3月2日,威海市副市长刘祖礼作为被告威海市人民政府的代表出现在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庭上。

  在这个案例中,市政府是被告一方,与普通公民作为被告没有本质的差别。然而,次日中国法院网上的这则消息这样写道:“刘祖礼(威海市副市长)的到庭,充分体现出了威海市政府对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的高度重视,同时也体现出了威海市政府作为一个文明、开放的现代化旅游城市政府,进一步提高政府行政执法能力和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决心和勇气。”

  这段话不是关于事实的叙述,而是作者对事实的评论,出现在消息中违背新闻客观的写作规范。该消息更大的问题在于:市政府作为被告,理所当然地应该有其代表出庭,诸如“充分体现出了威海市政府对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的高度重视”的赞美,传达了一种完全错误的理念,似乎市政府代表的出庭,对法庭,对原告,都是一种恩赐性质的行为,即所谓平常人们所说的“看得起你”。这则消息将一件平常的理应如此的事情描述为“体现出了威海市政府作为一个文明、开放的现代化旅游城市政府,进一步提高政府行政执法能力和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决心和勇气”,不仅名实不符,而且逻辑不通。“政府行政执法能力”与政府作为被告派代表出庭这一事实,或者说政府的行政执法与人民法庭的审案,没有任何关联,不是一回事。这段溢美之词本身,也显现出消息作者对我国法制体制的无知。

  原告方看到这则消息,除了苦笑与无奈,还能如何?媒体缺乏基本的关于人民法院性质和法院独立审判的法治意识,才可能写出这样一段传播非法治观念的议论来。

  结语

  1980年审判“四人帮”时,我国某位领导人对外宾讲,“四人帮”不会判死刑。那时刚刚恢复法治,这种说法即遭到国内外的质疑,因为这说明领导人不懂法治,行政领导人怎么可以在法庭没有做出判决前,就对案件的判决做出某种承诺呢?30年过去了,我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这种非法治的观念仍然较为普遍地存在。可见,法治观念的形成,需要进行持久的法治思想的传播。如果影响舆论的传媒本身都不清楚“法治”为何物,怎么谈得上正确引导舆论呢?我国的新闻工作者,不仅需要专业知识,还要有清晰的法治理念,才可能担当起引导舆论的责任;否则,一旦错误的观念从编辑或记者的手里撒出去,影响的是一大片。